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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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明确规定固定电话机商品的销售者应当对产品的质量承担下列的责任和义务:
1、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和不合格的固定电话机;
2、销售时,向消费者当面交验产品使用说明书明示的全部主附件并试机;提供有效发票、产品合格证、三保作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介绍商品性能、使用方法、维护保养事项、三包方式和修理单位,正确填写三包凭证;
3、对于符合退货或者换货条件的固定电话机商品,应当按照《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为消费者办理退货或者换货,不得故意拖延推诿、无理拒绝;
4、对于消费者提出的质量问题负责与生产者或者修理者联系,不得无理拒绝;
5、妥善处理消费者的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