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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是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的前提。《产品质量法》第46条对此作了规定,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确立了判断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基本标准。产品存在不合理危险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设计缺陷,即因产品设计上的原因导致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本身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却由于“设计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二是制造缺陷,即制造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本身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却由于“加工、制作、装配等制造上”的原因,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三是告知缺陷(或称指示缺陷、说明缺陷),即因告知上的原因产生的不合理危险。由于产品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生产者却未能用警示标志或者警示说明,明确地告诉使用者使用时应注意的事项,而导致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即为违法产品。这种违法产品一旦进入市场就有可能给消费者造成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因此,产品质量法将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规定为缺陷产品。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产品的各项性能指标都符合该产品的强制性标准,并不能据此判定该产品不存在缺陷。因为某一产品的强制性标准,可能并未覆盖该产品的安全性能指标,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该产品中的某项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性能指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仍可判定该产品存在缺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