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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变质产品,是指因超过规定的期限而致产品丧失原有的特性,产生了质的改变。而这种改变对社会,对消费者均会产生不良影响,造成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和安全使用期或者期限”,该法又规定:“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该法还规定: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对销售者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生产、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对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处罚,主要是从销售者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出发,如不及时制止、彻底切断失效、变质产品的货源,处罚将不会达到预期的效果;所以,首先应责令停止销售,对于尚未销出但已流入市场和尚未流入市场的库存失效、变质产品,予以没收;其次,是对违法销售失效、变更产品的行为人予以经济制裁(没收违法所得)。因行为人实施了违法行为,获取的是非法利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于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的经济制裁。
对于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生产、销售者,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药品管理法规定:“变质不能使用的药品,按假药处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为劣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生产、销售假药,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