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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批准设立节能,节水,废物再生利用等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的产品标志".
节能产品标志首先从国外兴起,并产生了积极的效果.1976年,法国和德国首先实施了强制性的节能比较标志.1978年加拿大实施了强制性节能标志,覆盖的产品有房间空气调节器,冷冻箱,冷藏箱等.1980年,美国推出强制性的"能源指南"能效标识项目,产品包括房间空气调节器,洗衣机,洗碗机,冰箱,炉具,热水器等.同年,澳大利亚针对燃气器具推出了自愿性的比较标志,强制性电器标识也于1986年生效,覆盖了主要的家用电器产品.1994年欧盟开始实施统一的强制性比较标志,产品包括冰箱,洗衣机,干衣机,洗碗机等.20世纪80年代末,德国和加拿大分别实施了保证标志;到90年代,许多国家相继推出了自己的保证标志,其中最成功的是1992年美国推出的"能源之星"项目,涉及产品种类多,影响深远,已经逐步成为全球性的节能基准.我国于1998年开始实施自愿性的保证标识项目,即节能产品认证.
早在1994年5月,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委员会成立之初,就同时颁布了七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即《低氟氯化碳家用制冷器具》,《无氟氯化碳气溶胶制品(发用摩丝,定型发胶) 》,《无铅车用汽油》,《水性涂料》,《卫生纸(厕用)》,《真丝绸类》和《无汞镉铅充电电池》.5年的实践证明,七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为中国开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奠定了基础,为我国环境标志产品的认证提供了科学依据,并基本构筑起了中国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主体框架.经过不断探索,我国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已初步形成了一套适应我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编制模式.以政府颁布,双优特性,全过程管理,环境行为明确,定量检验和国际接轨六个基本要点支撑起总体框架,这将是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制定方针.
我国的节能,环保产品标志,分别由国家职能管理部门批准授予.目前,我国的节能产品标志由国家经贸委组织实施,环境标志由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