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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①生产者应当保证实物产品的质量,保证产品的质量符合三个方面的要求:a.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有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的规定;b.除了对产品所存在的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明确的说明外。产品的质量应当具备应有的使用性能。如保温瓶必须具备一定时间内保持开水温度的使用性能;电冰箱必须具备制冷的使用功能等;c.当以产品标准、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产品的
质量时,生产者生产的产品质量必须符合该明示担保的要求。
②生产者应当对产品的标识负责。产品质量法规定了产品标识应当标注的内容要求。除了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特点难以附加产品标识的产品外,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其标识应符合以下要求:a.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厂名、厂址.b.限时使用的产品,有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c.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人身、财产伤害的产品,有中文警示说明或警示标志;d.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要相应予以标明。
③生产者应当对产品的包装负责,保证产品的包装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即对易碎、易燃、易爆、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要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④生产者不得违背产品质量法的禁止性规范,应对产品的质量负责。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