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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强制性产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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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佳答案 - 由提问者1年前选出 三、新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一)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体系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文件体系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 法律与法规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是以《产品质量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标准化法》为基础建立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对象为涉及人体健康、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公共安全、国家安全的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技术依据为国家强制性标准或国家技术规范中的强制性要求。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本框架为三部分,一是认证制度的建立、二是认证的实施、三是认证实施有效性的行政执法监督。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由中央政府负责,国家认监委负责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授权,协调有关部门按照“四个统一”的原则建立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指定认证机构在授权范围内承担具体产品的认证任务,向获证产品颁发CCC认证证书;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对列入《目录》产品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确保未获得认证的列入《目录》内的产品不得进口、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性活动中使用。对于特殊产品(如:消防产品),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授权职能承担相应的监管职能。 2、 规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1年1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5号局长令)是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基础文件,详细规定了如下内容: — 国家建立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法律法规依据; — 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管理的产品范围为涉及人类健康和安全,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 —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以“四个统一”为基本原则 — 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认证、且未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的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服务性活动中使用 — 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的基本体系,即:总局发布规章,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统一建立并组织实施;指定的认证机构及为其服务的检测、检查机构和人员负责认证的受理、检测、检查和证书的颁发以及获证产品的监督;地方质检机构负责对列入目录内的产品及生产者、进口商和销售商等进行市场监督检查;指定的机构负责中国认证标志的发放和接受认监委的委托对认证标志使用方案进行审查。 — 规定了列入目录内产品具体认证规则程序要求、认证证书以及认证证书的暂停、注销和撤消要求 — 规定了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者、销售商、进口商在强制性认证制度实施中的权利与义务 — 规定了违反本规定的行政处罚要求 3、 规范性文件 (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本文件详细规定了如下内容: — 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的性质:为政府拥有的,与指定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一起作为列入目录内产品进入流通和使用领域的标识。 — 认证标志的基本式样: 认证标志简称3C标志。规定了标准与非标准认证标志的要求。 — 规定了认证标志的印制、使用要求以及申领程序 (2)《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本文件公布了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产品目录,共19类132种产品。 (3)《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本文件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生效日期以及新老制度的过渡期和过渡期内的安排做出了具体规定。 (4)列入目录内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这些规则总计47份,详细规定了相关产品的强制性认证申请单元、型式试验、工厂审查、认证批准和认证后监督以及标志具体使用规定、认证变更、认证扩展等要求。是认证机构实施认证、认证申请人申请认证和地方执法机构对特定产品进行监督检查等的基本依据文件。 (5)《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检查机构指定管理办法》,本文件规定了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和为其提供产品检测和工厂审查任务的检查机构的指定条件和程序以及监督管理要求。 (6)《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规定》,本文件由国家计划委员会核准发布,规定了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项目以及收费标准和相关收费管理要求,是“四个统一”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第一批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的实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质检总局正逐步将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过程中有关的问题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包括具体产品范围的界定(联合公告60号)、需备案销售产品的备案要求等。同时,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也在总结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实施经验,结合国际惯例提出认证认可工作立法建议,规范认证认可行为。
(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与实施体系 1、主管机关及职能 国家质检总局为国务院直属机构,负责全国的标准、计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其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职能为: — 批准并与认监委共同对外发布《目录》; — 组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规章。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的负责全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机构。其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中的职能为: — 拟定、调整《目录》并与总局共同对外发布 — 指定和发布《目录》内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 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要求 — 指定承担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及为其提供产品检测、工厂审查的检查机构,指定认证标志发放机构 — 公布获证产品及相关企业 — 指导地方质检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的查处 — 受理有关投诉和申诉事宜,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违法行为 — 审批特殊用途产品免于强制性认证的事项 2.有关行业部门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方面的职能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国务院相应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支持并服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管理。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过程中将积极发挥各部门的作用。 3.地方政府质检机构 地方质检机构是指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地方质检机构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职能为: — 对所辖区内列入《目录》的产品实施监督。监督的重点为:未获得认证或未加施认证标志的产品;假冒、伪造认证标志的产品以及消费者投诉和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产品。严禁未获得认证的《目录》内产品进入本辖区。 — 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查处的对象主要是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规定的《目录》内产品的生产者、经销商、进口商和经营活动中产品的使用者。对于监督检查和查处过程中发现认证机构、检测机构、检查机构和认证人员违规或违法行为的报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查处,地方质检部门给予配合。涉及经济处罚的由根据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相应省质检部门执行。 4.指定认证机构及检测、检查机构 指定认证机构是《目录》内产品强制性认证工作实施的主体,其主要职责为: — 按照认证实施规则的要求实施具体产品的强制性认证活动 — 向获证产品及相关企业颁发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 对获证产品及相关生产厂进行跟踪检查 — 暂停、注销和撤消认证证书 — 处理有关方面对认证产品及认证申请人的投诉、申诉 为认证机构提供服务的检测、检查机构接受认证机构的委托为其提供认证产品的检测报告、认证产品生产厂的工厂审查报告。 认证机构对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负责。(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对生产、进口和销售的产品负责,不得因产品获得认证而转移相应责任。) 5.指定认证标志发放机构 为便于市场监督,避免假冒,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机构统一发放。指定机构的具体任务为: — 根据企业提供的认证证书,发放认证标志 — 接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委托,对于非标准规格的认证标志以及模压等其他方式使用的认证标志的使用方案进行核准 — 为地方质检机构提供执法所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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