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规定禁止乡镇企业从事生产和经营哪些产品?
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中明确规定,禁止乡镇企业生产和经营含有在自然环境中不易分解和能在生物体内蓄积的剧毒污染物和强致癌物成分的产品,如贡制品、砷制品、放射性制品、联苯胺、多氯联苯、六六六、滴滴涕等。一些在生产过程中污染严重,治理困难的产品,如石棉制品、土硫磺、电镀、制革、造纸制浆、土炼焦、漂染、炼油、有色金属冶炼、土磷肥和染料等小化工,以及噪声振动严重扰民的工业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