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哪些产品必须实行“三包”?实行“三包”的销售者、生产者和修理者各应履行哪些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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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10月31日国家经贸委、国家技术监督局、国家工商局、财政部联合发布了《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根据该规定第二条,凡列入《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商品都必须实行“三包”。该《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倒同商业主管部门、工业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和调整,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目前已经作为第一批列出目录、实行“三包”的产品共18种,包括自行车、黑白电视机、彩色电视机、家用录像机、摄像机、收录机(含音响)、电子琴(87键以上)、家用电冰箱(含冰柜)、洗衣机、电风扇、微波炉、吸尘器、家用空调器、吸排油烟机、燃气热水器、缝纫机、钟表(50元以上)、摩托车(含残疾人三轮摩托车,其他三轮摩托车除外)。列入《目录》的产品实行谁经销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与生产者、销售者与供货者、销售者与修理者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本规定的“三包”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