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三个禁止”要求的内容是什么?
答:⑴禁止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⑵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⑶禁止在生产、销售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
产品质量“三个禁止”要求的内容是什么? 产品质量法第五条的三个禁止性规定,其立法目的就在于禁止一般人们理解上的,或者说 "俗称的"、"描 述性语言"的假冒伪劣产品。 一、禁止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产品质量认证标志"是指由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设计,按照法定的程序批准、发布的一种专用标志,用以 证明某项产品符合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经认证机构允许,可以在获准认证的产品上使用。例如,经国家质 量技术监督局批准生产的认证标志有:长城认证标志,用于获准认证的电工产品;PRC认证标志,用于获准认证 的电子元件产品;方圆认证标志,用于获准认证的其他产品。伪造质量标志,指非法制作质量标志,冒充真的 认证标志在产品上使用。冒用质量标志,以非法手段获取质量标志,并在未获准使用质量标志的产品上使用。 二、禁止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伪造产地"是指在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注假的产地,例如产品在甲地生产却标注乙地地名的欺骗行 为。"伪造厂名、厂址",是指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虚假的、根本不存在的厂名厂址。"冒用他人的厂名、厂 址",是指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标注他人厂名;厂址的标识或者名称,一般都是标注生产同类产品且质量较好的生 产厂家的厂名、厂址。 三、禁止在生产、销售的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掺杂、掺假"是指行为人故意在产品中掺人杂质或者造假,致使产品有关物质的成份、含量、性能不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的欺骗行为。"以假充真"是指行为人故意以甲产品冒充与其完全不同的乙产 品的欺骗行为。"以次充好"是指行为人故意以低等级、低档次、低质量的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高质量的 产品,或者以废旧产品冒充新产品的行为。 严格地讲,假冒伪劣产品不是一个产品质量的问题,行为人本身就是想骗人,但假冒伪劣产品反映出来的 却是质量问题。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伪造产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在生产、销售的 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都是一些不法生产者、销售者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惯用手法, 这些不法分子为了追逐非法经济利益,唯利是图、见利忘义,不借使用各种非法手 段,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影响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假冒伪劣 产品所造成的危害比质量问题造成的危害要大得多。因此,为了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维护我国产品的国际信誉,必须对这些违法行为严加禁止,产品质量法在总则中对于这些违法行为明确规 定强制性的禁止规定,表明了国家对于打击假冒伪劣产品的决心和态度,同时在法律的各章中始终贯彻这一精 神,使产品质量法充分体现了立法的宗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