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科学技术在研制、推广应用、转让过程中,有哪些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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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技术在研制、推广应用、转让等各个环节中,都应当做好保密工作。在研制过程中,其保密工作包括以下方面:
(1)在制定科研计划时,制定具体的保密工作方案,要依照《保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预先进行密级评价,并根据评价的结果确定密级。所预定的密级、保密期限和保密要点,要在计划方案中写明。
(2)按照国家秘密技术的保密要求,确定参与制定计划方案、参与研究工作及负责组织工作和后勤保障工作的人员,并根据参与工作的具体情况,同有关人员签订履行保密义务的合同或责任书,详细规定应遵守的保密纪律、以及违反规定应负的责任。
(3)需要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研制时,必须按照保密要求,选择委托单位,与受托单位签订保密合同,并在合同上注册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保密条款、保密环境和人员要求、违反合同的责任等。受托方要严格执行合同规定,制定保密方案,明确保密工作责任人。(4)采购设备、材料时,尽可能不暴露其用途,必须说明用途的,应要求供方承担保密义务。
(5)科技成果研制完成时,要及时对其密级进行评价,需要调整原定密级、保密期限、保密要点的应及时做出调整。难以确定其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由下达计划和具体进行研制的单位,按照《平价方法》共同组织密级评价工作。
(6)所有涉密文件、资料均应标明相应密级和保密期限,并由专人负责保管。研究工作完成后,由拥有技术成果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收回,按密件保管。
(7)研制过程中形成的中间材料、废纸废品、试验品、样品等,不需要的按密件、密品销毁规定销毁,保留的山所有权单位立卷归档和保管。
(8)研制工作完成后.应当按《科学技术保密规定》在三十日内按行政隶属关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科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中央国家机关的科技工作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同样负有保密责任。
推广应用国家秘密技术,要选择有相应保密条件的单位进行。有关主管部门和科研单位,要对推广应用的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对推广应用单位的保密软件和硬件,包括有关人员所具有的保密素质,进行严格的考察。同时,还应当以符合法律手续的形式,
要求推广应用的单位及其参与人员承担保密义务(可以签订专门的保密合同或者在有关的合同中写入双方单位及人员必须承担保密义务的条文),明确其不履行保密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国内转让国家秘密技术,要经过科学技术完成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无上级主管部门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关于科学技术分级管理的原则办理。转让秘密级科学技术、由省市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审批报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备案;机密级的由省市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审批;绝密级的,由国家科技主管部门审查,报国务院审批。同时,还要在技术转让合同中明确写进所推广应用国家秘密技术的密级、保密期限以及受让方的应当具备的各项保密条件和应承担的保密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