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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三权分立”≈权力平衡
美国独立战争爆发前夕,“美国”(严格说当时还没有美国这个国家)的13个州都是独立的,各州都需要而且酝酿着某种政治联盟。独立战争的第二年,第二届大陆会议于1776年7月4日在费城召开,会议通过了著名的《独立宣言》,并草拟了《南部邦联条例》。1787年,各州代表再次聚集费城,讨论修改《南部邦联条例》。然而,会议很快就脱离了原来规定的修改邦联条款的任务,转向制定一部全新的宪法。此后,经过草拟宪法,商定条款,各州批准,《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于1788年6月21日生效诞生,这是世界上第一部资产阶级成文宪法。
创立《美国宪法》并为之通过而努力的人们相信,“只要能建立起相应的机构,建立一个公正、自由社会的梦想就一定会成为现实。权力当然是必要的,但权力也是危险的,只有保持各机构间适度的权力平衡,才能正确地实施权力,同时制约掌权者滥用权力。应该建立一个国家政府,这个政府要有足够的权力行使管理权,但是政府的权力也必须受到限制,最终权力必须归属公民所有,由公民通过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和任命的官员行使权力”[1](P60)。依据这一思想,美国宪法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建立“权力分立”的限权政府。“政府应由选举产生的执政官,也就是总统执政,由总统掌管行政部门以及各行政机构,总统完全独立于国会这一立法部门,不必对国会负责,这两大部分还要加上以最高法院为首的司法部门……。每一部门都有各自的权力范围,制约着另外两大部门的权力。这三大部分各自保持相当程度的独立”[1 ](P63—64)。美国宪法明确地将国会置于政府权力的中心, 但即使在国会,也存在着监督和制约。因为国会本身划分为两院,参议院和众义院,而且两院必须以一致的方式批准所有的法律。总统对法律的实施负责,而法院则就有关法律问题的争议进行裁决。这就是互相制约,求其平衡的美国政府“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
(一)国会——立法权力机构
(二)政府“行政部”及总统——行政权力机构。
(三)美国法院——司法权力机构
二、“三权分立”≠政府廉洁
(一)国会议员道貌岸然。
(二)行政官员贪图金钱。
(三)司法领域绝非“净土”。
三、“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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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1][美]M·J·斯基德摩,马歇尔·卡特·特里普.美国政府简介[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8.
[2][美].密尔.代议制政府[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3]刘春.权力的陷阱与制约[M].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
[4]列宁全集:第29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详情请看: http://www.hubce.edu.cn/cbb/qwjs/lib/12620.html
参考资料
http://www.hubce.edu.cn/cbb/qwjs/lib/12620.html